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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打印耗材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失信企业通报与黑名单管理制度

编辑: 示范区    发布日期: 2017-09-20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示范区各企业:

为防止示范区企业严重诚信危机的发生,不断改善我区打印耗材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的发展环境,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珠海出口打印耗材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失信企业通报与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出口打印耗材示范区创建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及管理工作。坚持客观采集、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不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公共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掌握的信息均可能被采集并公布,为保障公布信息的准确性,公布前应与企业核实。

第二条  对企业的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资信评估记录、信贷记录、担保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大宗交易记录、投资记录、上下游客户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信息进行广泛征集,求证核实后上网公布,与社会共享,公众可随时查阅企业诚信记录,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对失信企业,示范区办公室根据失信情况,采用劝戒、警告、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取消评奖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等办法予以惩戒。

第四条  接到公布失信企业名单通知的企业,如对征信单位的意见不服,可在20日内向示范区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监控,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技术改造、税收返还、贷款贴息、技术合作、项目立项、融资担保、土地使用、人才引进、项目投标、高新技术认定等方面给予的优先扶持”的政策;

第六条  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向银行、担保机构、上下游客户发出建议书,防范该企业发生失信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原则: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第八条  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

(二)最近1年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的(含2次)较大出口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已确定3次以上发生严重出口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无实效的;

(五)谎报、瞒报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六)重大出口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七)发生因企业自身责任引发的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问题而导致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八)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九条 黑名单制度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取。通过调查、检查、举办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身边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取。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示范区办公室按照制度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可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限期届满时,由示范区办公室组织对其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再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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